藥物的光安全性評價
??本指導原則的目的是為支持藥物臨床試驗或上市的光安全性評估推薦標準,促進技術要求的協調統一。其內容包括增加啟動光安全評價的因素以及與 ICH M3(R2)第14部分光安全性試驗結合考慮 (參考文獻 1)。本指導原則應減少各區域之間對光安全性評價技術要求出現實質性差異的可能性。
本指導原則分為幾個部分:第 2部分討論光安全性評價的考慮因素; 第3部分介紹目前的非臨床光安全性試驗方法,但不涉及具體的評價策略; 第4部分介紹臨床光安全性評估;第 5部分介紹如何利用第 2、3、4部分闡述的考慮因素和試驗方法,評估全身給藥或皮膚給藥途徑光安全性的策略。
根據 3R原則(減少/優化/替代),盡量減少動物的使用,應考慮采用非動物試驗的方法或以臨床試驗數據來評估光安全性。
1.2.背景
ICH M3 (R2) 為藥物研發相關的光安全性評估實施時間提供了指導性意見:建議進行潛在光毒性的初步評價,必要時,應在大樣本受試者應用的臨床試驗(III期)開展前進行試驗評估。ICH S9也介紹了腫瘤藥物光安全性試驗的實施時間。但 ICH M3(R2)和 ICH S9均未提供有關試驗方案的具體信息。ICH S10 包括了進行光安全性試驗合理性和可能的評估方案內容的具體細節。
1.3.范圍
本指導原則通常適用于新的藥物活性成分(APIs)、含新輔料的臨床皮膚用制劑(包括皮膚貼劑)和光動力治療產品。
因為體外試驗方法預測眼部光毒性的可靠性未知,而且沒有標準的體內試驗方法評估經眼給藥途徑的藥物光毒性(見注釋 1),所以沒有對經眼給藥途徑的藥物提供具體指導意見。
光動力治療藥物是基于光化學反應產生期望的藥理作用而開發,通常不需要增加光毒性評價,但需進行毒代動力學及組織分布評估,以期對患者作合適的風險管理。
本指導原則一般不適用于多肽、蛋白、抗體偶聯或寡聚核苷酸類藥物,也不適用于已上市產品成分,除非對 APIs 或輔料有新的安全性擔憂(如劑型由片劑改為外用膏劑)。
1.4.一般原則
藥物的光安全性評估是一個綜合的認知,同時包括對光化學特征、非臨床研究數據以及人體安全信息的評估,目的在于確定是否需要風險小化措施以預防人體不良事件的發生。
光安全性試驗評估應結合光毒性、光過敏性、光遺傳毒性、光致癌性四種不同的反應進行。當前的觀點認為開展光遺傳毒性(注釋 2)和光致癌性試驗(ICH M3(R2)注釋 6)對人用藥物沒有意義,因此本指導原則側重于光毒性和光過敏性,相關的定義如下:
光毒性(光刺激性):由光誘導的,組織對光反應化合物的急性反應。
光過敏性:藥物經光化學反應生成光產物(例如:蛋白加合物)導致的免疫反應。
光敏化偶爾作為描述光誘導組織反應的通用術語。但為了清晰地區分光過敏性和光毒性, 本指導原則不用光敏化。
如果一個化合物需要闡明其光毒性和/或光過敏性, 則應具有以下關鍵特征:
吸收光為自然光線(波長范圍為 290-700nm);
吸收紫外/可見光后產生活性物質;
在光暴露組織(如皮膚、眼睛等)有充分的分布;
如果一個化合物不滿足以上條件中的一個或多個,通常不具有直接的光毒性擔憂,但經由間接機制也可引起皮膚對光的敏感性增加。本指導原則列舉的試驗方法不能涵蓋的作用機制(同見 2.4節)。